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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13號原 告 丁漢昌即利昌機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萬0,535元。

原告應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4,003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除52萬4,003元外,尚應加計本金52萬4,003元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8月6日,見起訴狀收件戳章)所生,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其金額合計為53萬0,535元(計算式:524003+6532=5305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附表】編號 本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左列期間所生利息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2萬4,003元 5% 115年5月8日起 至 115年8月6日止 6,532元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