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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李宜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疏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