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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34號原 告 臺中市中華天道院道學會法定代理人 麥大濬代 理 人 陳春長律師

沈泰基律師楊淳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文經、楊錦鳳間請求返還借名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7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鈺娟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存款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