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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36號原 告 江淑慧

羅蔡益金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煥銘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3106元(計算式:46萬6553元+46萬6553元=93萬3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