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36號原 告 江淑慧
羅蔡益金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煥銘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3106元(計算式:46萬6553元+46萬6553元=93萬3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