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雷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樺被 告 野村高爾夫精品服飾休閒館即楊豐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按日計算遲延部分之5‰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1日止之利息為1644元【計算式:240萬元×5%×(5/365)=1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為6萬元(計算式:240萬元×5÷1000×5日=6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6萬1644元(計算式:240萬元+1644元+6萬元=246萬1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