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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40號原 告 承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筱嵐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農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5,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