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63號原 告 何靜樺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松毅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63號原 告 何靜樺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松毅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