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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70號原 告 邱信文被 告 Ubisoft EMEA法定代理人 (待補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又角色及遊戲幣等解除凍結,回復伊使用之權利部分,事涉上訴人對該帳號所示角色及遊戲幣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Tom Clancy's The

Division2(全境封鎖2)成立之遊戲服務契約存在;被告應解除對原告Ubisoft帳號bymu0875(下稱系爭遊戲帳號)所為之永久封禁措施;被告應恢復原告使用Tom Clancy's T

he Division2(全境封鎖2)遊戲服務之權利等語。原告雖以上開3項聲明併列,惟其目的均為回復系爭遊戲帳號內所有遊戲角色遊戲服務,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而訴訟係因財產權或非財產權而涉訟,應依原告請求(包括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性質,綜合採用身分權、人格權之實體法之權利區分與有無財產上價值之訴訟法上觀察為區別標準。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繼續提供系爭遊戲帳號內所有遊戲角色遊戲服務,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乃係著重於經濟利益,並參照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自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關於訴之聲明並無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可資參照,且原告就請求被告提供系爭遊戲帳號內所有遊戲角色遊戲服務所有之利益,即包含原告繼續使用遊戲服務而支配遊戲電磁紀錄之無形利益,及原告以系爭遊戲帳號額外付費購買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之價值,此部分如獲勝訴判決,本院顯無從預估原告因此而可獲得之利益,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

三、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地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