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71號原 告 邱信文被 告 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奎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略以:⒈確認兩造就Battle.net平台及「魔獸世界」遊戲服務所成立之遊戲服務契約關係存在;⒉被告應恢復原告Battle.net帳號「CAPLAYCA」之「魔獸世界」遊戲使用權等語。查原告聲明⒉部分係請求回復原狀,堪認與其訴之聲明第1項經濟目的同一,且僅係為補充說明第1項聲明請求內容,爰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遊戲服務所成立之遊戲服務契約關係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性質。原告雖具狀陳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作為佐證,且原告因系爭契約得以繼續使用遊戲服務之客觀上利益,不限於系爭帳號之剩餘點數、商品及服務價值,尚包含使用遊戲服務本身而支配遊戲電磁紀錄之無形利益,是原告上開主張難認有據。從而,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