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87號原 告 謙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貴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38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2萬72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2萬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3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9,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