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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02號原 告 賴永霖被 告 林炳坤

蔡金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5,536元(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表

1.原告請求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3部分,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面積234.64平方公尺×2/3=797,776元。

2.原告請求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3部分,公告土地現值8,800元/平方公尺×面積1736.55平方公尺×2/3=10,187,760元。

3.以上合計10,985,536元。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