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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全家租車石岡營業所即林意娥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元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