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10號原 告 永盛整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詠原即玖昕輕鋼架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3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