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16號原 告 劉彩婷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律師被 告 王幸玲
張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5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街00號地下室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第20號停車位(法定編號18,下稱系爭停車位)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返還系爭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00元。考諸與系爭停車位區段、面積坪數等交易條件相仿之周遭停車位,於本件起訴相近期間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16萬2,319元(計算式:1,000,000元+700,000元+1,100,000元)÷(5.75坪×3)=162,3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此有本院職權查詢網路實價登錄資料附卷可參,依此計算,系爭停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74萬0,986元(計算式:4.565坪×162,319元=740,986)。加計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12萬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萬0,986元(計算式:740,986元+120,000元=860,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