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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4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蕭紫婕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06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936元元(詳細計算如附表,加計至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1日為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3萬3,764元) 1 利息 72萬8,341元 115年7月24日 115年7月26日 (3/365) 2.88% 172.41元 小計 172.41元 合計 73萬3,93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