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45號原 告 劉泳良被 告 余達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080元(美金34,000元,115年8月21日台灣銀行美金賣出匯率為1:32.12,34000x32.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