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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48號原 告 李侑姸被 告 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黎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3萬6,420元(計算式:182萬2,620元+124萬3,800元+57萬元=363萬6,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