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50號原 告 潘建男即臺中市私立道町森幼兒園上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