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52號原 告 李晴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即原告李晴生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2樓)】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2樓)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提出系爭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