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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維昶機具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漢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62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2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即明。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

其管理之國有土地,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約497平方公尺(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及租賃契約等,聲明請求:⒈被告應除去騰空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⒉被告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出系爭土地土壤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實施前開計畫。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28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419元。

㈡依上開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係以

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應以起訴時即115年8月24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然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實際交易價額供參,而系爭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近2年亦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爰以系爭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3100元為據,暫核定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148萬0700元(即49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萬3100元/平方公尺)。㈢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提出場址土壤污染調查及

評估計畫,報請核定後實施,其訴訟目的乃要求被告履行環境法規上之義務,將受污染的土地品質回復至合法且無害的狀態,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回復對系爭土地實體管領力與使用權之訴訟目的、經濟利益並非一致,其性質顯非基於人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然依原告所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原告如獲勝訴判決,自身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原告對此亦未加以釋明,堪認此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165萬元定之,並併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㈣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起訴前已發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依前揭規定,應合併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另附帶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

㈤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1314萬3538元(即1

148萬700元+165萬元+1萬2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政鋼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