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59號原 告 仟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綉美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奇即昱銓工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6,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