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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60號原 告 盧玉芳被 告 廖容佐

黃淨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關於280萬元自114年3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8月23日止之利息19萬8,301元部分(計算式如附表),即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9萬8,301元【計算式:280萬元+19萬8,301元=299萬8,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附 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280萬元 1 利息 280萬元 114年3月25日 115年8月23日 (1+152/365) 5% 19萬8,301.37元 小計 19萬8,301.37元 合計 299萬8,301元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