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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76號原 告 陳明德即亞通租賃行被 告 吳國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產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產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定,依原告提出之車輛租賃契約書所載,系爭車輛之買賣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萬5,200元(計算式:

2,100元×12期=2萬5,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確認產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