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83號原 告 梁興永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七救災救護大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