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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85號原 告 王加佳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凱、林佳蓉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陳報「被繼承人黃嬉娘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