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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超群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明麗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伯俊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萬4,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4,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於補繳上開裁判費之同時,提出釋明兩造間就本件涉訟之委任契約有約定以「臺中市○區○○○路000號21樓之1」為債務履行地之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