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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98號原 告 林文財被 告 林煜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地○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72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位在同路段,且相鄰、同為透天厝型態、屋齡相仿之門牌號碼臺中市霧峰區萊園路89之4號房屋,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6,95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10,670,000元÷交易總面積122.71㎡=86,9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可作為核定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格之參考。又系爭房地樓層總面積為80.88㎡,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標準,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7,032,759元(計算式:86,953元×

80.88㎡=7,032,7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32,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