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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王公廟法定代理人 楊宗吉被 告 吳敏達

吳佩容吳志民吳蕙齡陳春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7,6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大肚區追分段104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編號甲、乙、丙、丁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依前揭說明,本件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6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共約96平方公尺(計算式:84平方公尺+3平方公尺+9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7,600元(計算式:5,600元×96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美怡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