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紳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政賢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佳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