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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詹政諭被 告 李德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同意原告向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戶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專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新臺幣(下同)79萬2,500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8萬7,500元,上開聲明之價額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萬元(計算式:792,500+287,500=1,08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