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謝淑溶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被 告 賴長宏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5,792元(土地總價8
9.33x32400=0000000元,房屋課稅現值151500元,合計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