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李俊雄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築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