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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被 告 許宇星

許清山許清淇許清源許麗娥許麗珠許麗琴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65,336元(訴之聲明第

一、二、三項部分:〈(342+1020+4816〉x18100=00000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不當得利金額233310元及115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25日止之不當得利10226元〈12680x25/31=10226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以上合計112,065,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