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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鄭雯檍被 告 永兆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東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派員電詢原告補陳之標的物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