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萬2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