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陳庭宇即陳俊亨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武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9,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