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甲○○
乙○○
丙○○丁○○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己○○特別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自己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並非僅請求確認就原告所屬個別派下之派下權存在,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闡示之意旨,仍應以被告之總財產價額中原告主張之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查,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調取被告申報設立及財產資料,被告之財產如該所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以龍區民字第1130014484號函備查被告陳報規約修訂案所附不動產清冊所示計土地16筆(下稱系爭土地),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同地段、相同公告現值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前之114年12月19日交易價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8,115元,則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6億3,762萬5,835元(計算式:3萬8,115元×1萬6,729平方公尺=6億3,762萬5,835元),復依原告主張訟爭派下權所占總合比例為5/1728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4萬4,982元(計算式:6億3,762萬5,835元×5/1728=184萬4,9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編號 地號 (○○區○○段) 面 積 (㎡) 權利 範圍 1 176 179 全部 2 177 1440 全部 3 179 1720 全部 4 180 1240 全部 5 180-1 308 全部 6 180-2 7 全部 7 180-3 159 全部 8 181 1544 全部 9 181-1 199 全部 10 183 1392 全部 11 183-1 11 全部 12 182 3798 全部 13 184 2156 全部 14 185 651 全部 15 361 549 全部 16 362-1 1376 全部 合計 16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