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峻佳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2月21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46萬3,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3,8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361萬6,548元 1 利息 3,361萬6,548元 114年6月21日 114年12月21日 (184/365) 5% 84萬7,321.21元 小計 84萬7,321.21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446萬3,8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