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世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萱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1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