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唐國焱被 告 姜惠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道歉部分,係屬一定行為之請求,核其性質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