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文漢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張永昌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萬4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