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邱信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主張其魔獸世界遊戲帳號於民國113年9月17日被封鎖,然其於遊玩期間並未使用外掛程式,被告封鎖帳號並終止契約無正當理由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履行與原告自100年6月15日締結之遊戲服務契約並繼續提供原告帳號之使用權。惟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且書狀內復未陳報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可受之客觀利益數額,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用,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附表:
一、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起訴狀及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暨附屬文件,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依查報之金額或價額自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萬0,8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