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楊雅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韋凱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3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萬9,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