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歆玫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瑞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兆倫、劉麗鈴、徐韻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萬7,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8,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