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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良被 告 張玉穎

楊蕎壎即楊凱喨之繼承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本件聲明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937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列原告次序6之分配金額欄所載新臺幣(下同)532萬9596元,應更正為2296萬4668元、次序7之分配金額欄232元,應更正為1000元;並依法重新製作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及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1763萬5840元(計算式:2296萬4668元-532萬9596元+1000元-232元=1763萬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