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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王培國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其起訴請求範圍不明確,法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金額究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