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被 告 紀桂銓律師即蔡進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9,35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2萬9,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崑煜附表:(新臺幣/民國)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金額20萬757元) 1 利息 20萬757元 91年5月10日 115年2月2日 (23+269/365) 9.2% 43萬8,413.69元 2 違約金 20萬757元 91年5月10日 115年2月2日 (23+269/365) 1.84% 8萬7,682.74元 小計 52萬6,096.43元 項目2(金額50萬2,245元) 1 利息 50萬2,245元 91年5月10日 115年2月2日 (23+269/365) 8.25% 98萬3,547.07元 2 違約金 50萬2,245元 91年5月10日 115年2月2日 (23+269/365) 1.65% 19萬6,709.41元 小計 118萬256.48元 合計 240萬9,355元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