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慕尼黑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寧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銘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