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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賴政偉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瑟西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