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祺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小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4